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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3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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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8]2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建质函[2003]2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工程勘察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要点

  工程勘察是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的体制下,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工程物探四个专业,其主要业务是为工程建设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营监测提供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近20年来,随着我国岩土工程体制的推行和对工程建设要求的提高,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已经拓展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与监测的全过程。工程勘察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成本和周期,对国家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订技术政策,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I

  我国工程建设的项目多,规模大,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勘察行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任务繁重,迫切需要先进技术。同时,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市场日趋成熟,综合国力明显提高,有条件对科技开发予以更多投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民经济正加速与国际融合,工程勘察也同样面临着全球化环境,行业的结构、专业设置、技术标准等,将不可避免地有所调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勘察行业加强技术开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我国人口众多,生态脆弱,水资源贫乏,某些区域污染严重。保护和改善环境,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岩土工程的各有关专业在这方面任重而道远。

  为了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特提出今后五至十年勘察行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政策的要点。

  一、岩土工程专业

  1.岩土工程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工作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满足各勘察阶段对工作内容与深度要求。必须充分重视可行性研究、选址和初步勘察对工程安全、质量、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作用。对于城市中按规划确定场址的重大工程,也必须留有足够的前期工作时间,投入必要的经费,论证场址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预测和解决有关岩土工程的难题,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2.重视理论对工程实践的指导作用,提倡“理论导向,实测定量,经验判断,监测验证”的一整套工作方法,逐步做到技术与劳务的分离,改变行业和从业单位的技术结构和成品结构,提高勘察文件的技术含量,加快推行岩土工程咨询体制,使重大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技术服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加强岩土工程量化分析力度。发展天然地基、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评价方法,特别是考虑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沉降控制分析方法。鼓励在重大工程中使用物理模型和数值分析,重视模型参数的测定、选用和验证工作,提供合理的分析结果,加强概率分析、工程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法的应用研究,提供优化的工程方案与建议。

  4.大力提倡和重视岩土工程的检验与监测。检验、监测与反分析数据,不仅对修正设计、指导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积累工程经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发展岩土工程理论与方法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要逐步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的检验与检测纳入竣工验收程序。

  5.重视岩土工程中地下水问题,加强对地下水贮存、渗流、动态规律及其与工程相互作用的测试、研究与评价工作,提高对基坑降水、人工回灌影响,以及基础抗浮等工程问题的量化评价水平。鼓励在城市、开发区和重大建设项目中建立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与水质的监测网和相应的信息系统。

  6.重视对特殊地质条件和特殊性岩土的研究,鼓励各地区总结地区经验,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7.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和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规律,扩大技术服务领域。着力发展环境岩土工程与地质灾害评价工作,开拓评价、防治和抵御地震与滑坡等突发自然灾害的工程手段和能力,积极参与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染运移控制等岩土工程评价、设计与治理工作。

  8.鼓励开发和使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手段。密切注意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以及航摄和卫星遥感技术的新发展,加强不同的高新科技平台在岩土工程有关专业的应用研究,加速实际生产力的形成。

  9.改进和完善现行岩土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加强系统的分析计算和数据处理能力。同时,应提高系统的集成化程度,在企业内部网的基础上,以岩土工程勘察的生产流程为主线,实现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统计、绘图、报告编制以及项目的投标、预算、结算等工作的资源共享,协调作业。

  10.大力提高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变技术手段的落后面貌。着力提高钻探和原状土取样、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的技术与装备,逐步实现勘探取样设备、施工机具等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有计划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岩土工程分析与设计软件。

  11、改变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系列过于庞杂,规定过于具体的现状,建立整体性和统一性较强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系列,对重要的技术标准,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具有权威性的包括规范—说明—指南或手册在内的完整体系。

  二、工程测量专业

  1.应用卫星定位系统、全站仪及数字水准仪快速建立高精度三维工程控制网,发展先进实用的测量数据处理技术,大力提高工程控制测量的成果质量与作业效率。

  2.全面应用数字测图技术,发展基于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数码相机等多种传感器在内的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与制图系统。对于大型工程建设场地,积极利用航摄影像、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或使用轻型飞机摄取影像,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生成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及三维景观模型,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存档提供高质量、多形式的空间基础信息支持。

  3.开发和应用基于智能化全站仪、激光、遥测、遥控和通讯等技术的集成式精密空间放样测设技术,以实现大型复杂工程设施快速、准确的空间放样测设。

   4.应用数字近景摄影测量和激光扫描等技术对大型或特殊工程设施的空间形态进行实时或准实时的精确检测和完整记录,进一步研究开发对大型或特殊工程实施动态与静态变形监测的自动化技术和方法,发展检测、监测数据的实时处理、智能化分析与可视化表现技术。

  5.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设施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技术,收集大型和特殊工程建设与运营过程的空间及属性信息,建立工程数据库和工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为工程维护、维修及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支持。

  6.全面推广有效的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7.进一步拓 宽应用服务领域,使工程测量技术在为工程和城市勘察、规划、设计、建设、监理、运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积极服务于社会与公众。

  8.健全各种工程测量项目的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大型和特殊工程测量项目的监督制度,确保工程测量成果的可靠性与完整性。

  9.积极跟踪空间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现代制造技术的新发展,密切关注各种工程应用的新需求,开展工程测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和新工艺的研发,通过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新技术应用的培训与推广。

  三、水文地质专业

  1.发展水文地质勘察理论。研究和发展在不同水文地质类型、不同地质条件下勘察和找水的理论、模式和方法,加强三水转化的机理及其表征参数、以及地下水资源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提倡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2.提高遥感地质调查在地质—水文地质调查中的比重,充分挖掘和利用遥感影像中蕴含的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信息。

  3.加强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的搜集、研究和管理,建立专题数据库。研究和推广地理信息系统在建立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地下水开发利用、资源评价与管理、以及水文地质编图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分析过程和结果的可视化。

  4.完善地下水环境评价及预测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提高水环境控制和综合治理(如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地下水超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和地裂缝控制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大力开展城镇与工矿区地下水管理与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在供水水文地质勘察中,要把地下水与地表水统一考虑,同时考虑污水排放与处理,积极参与污水的治理。

  5.开发地下水探、采、灌集成技术。将水文地质勘察与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含水层储水、储(冷、热)能的调节功能。开发地下水监测、预测和控制一体化技术和装置,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地下水规划、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6.积极研究和开发水文地质参数测试的新技术、新仪器、新工具,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促进环境同位素与人工同位素的应用研究。同时加大物探手段应用的深度与广度。

  7.积极研制新的水文地质钻探设备,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机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向全液压、仪表化的方向发展,不断研制适应不同地层的新型钻头及相应的辅助设备。研究开发新型钻井冲洗介质及循环方式,研究钻进冲洗介质的净化及相应设备。研究深井防斜及优质、高效的取样装置。发展受控定向钻探、随钻测量、随钻测井等新的钻探工艺及装备。

  8.研究和改进成井工艺,特别是粉细砂地区的深井成井工艺。研究和开发新型井管和过滤器,井管过滤器设计与制造应实现工厂化和规范化。在不断改进机械洗井的同时,发展物理洗井、化学洗井及不同方法的联合洗井。

  9.开发地热资源。研究地热田赋存的地质条件及分布规律,完善地热的勘察技术,提高地热井的定位精度及开采技术。开展矿泉水的研究、勘察及开发技术。坚持开展地热田、矿泉水开采过程中的水位、水温、水质监测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型,指导开采的合理运行。J

  四、工程物探专业

  1.工程物探技术要适应岩土工程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不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物探技术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针对不同工程条件合理选用综合物探方法和对各种物理参数的解释能力。

  2.着重研究各种物探技术方法对不同地球物理前提的适用性,避免滥用。针对一般情况下岩土工程勘察勘探深度不大,但分辨率和定量解释精度要求高的特点,除推荐使用面波、多道瞬态面波技术与多电极电法勘探(高密度电法)、地下管线探测等方法外,还应加强电磁、地震波成像技术的研究。

  3.加强物探方法在地基处理检测中的应用研究,克服传统的地基检测方法在检测深度和广度上的局限性。发展土工结构和路面、跑道结构的无损检测方法。

  4.开展综合物探技术在水文地质勘察中的应用,研究提高各种物探手段勘察精度的方法。推广高清晰度数字式全景钻孔成像系统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中的应用。

  5.加强适合城市环境背景条件(高噪声、多其它干扰)下有效的水、油、气管网测漏仪器的研制及准确定位方法的研究。

  6.进一步加强对基桩动测技术的研究,在基桩完整性检测中,要由定性向定量方向发展;在基桩承载力检测中,要通过动、静试验的对比研究,提高对承载力的测试技术和数据处理水平。

  7.研究适合城市和城市周边建筑区勘探要求的、具有较大勘探深度和较高精度物探方法,满足对环境、水资源及部分地质灾害治理的勘察要求。

  8.工程物探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要注意软硬件的适用性和采用的数学模型、物理力学参数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提高技术人员的应用水平和成果的可信度。

  9.对已取得重大进展,技术上较为成熟的物探方法,要积极推动其列入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进程。

  五、工程勘察企业信息化

  1.信息化是加快实现行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工程勘察企业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方针,加速企业信息化的进程。

  2.加强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建设,保证企业信息化的顺利实施。信息化基础建设应包括:制定与信息技术有关的行业标准;制定企业信息化的规划;修改有关标准使之更加适合信息技术的应用;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维护高性能且安全可靠的企业内部网。同时,要加强企业信息安全措施,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技术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系统应充分应用先进的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包含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等有关信息以及岩土工程数据,在方便查询的同时,着重提高系统的综合分析能力,为城市规划、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下空间开发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4.加快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引进现代管理理念,结合ISO9000标准的贯彻,建立以项目管理为主线的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内部财务、人事等系统的整合,做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并向建立工程勘察企业领导决策辅助系统的方向努力。同时,应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网,为员工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服务。

  5.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加速信息流通。通过建立企业网站、开通电子信箱等手段,提高企业获取国内外信息、对外沟通、树立形象以及进行行业内部技术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6.重视有关新技术的跟踪、引进和研究,保证岩土工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新的信息技术,如三维数字化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卫星定位系统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企业管理信息化等在岩土工程领域的应用研究。随时追踪、引进、消化相关的国外先进软件及其它信息技术。

  六、完成要点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编制工程勘察及岩土工程行业五至十年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规划。各地区按照行业发展的要求和地区特点编制具体的技术发展规划,定期检查和修订。

  2.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形势,分析工程建设的新特点、市场的新需求和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改变目前“工程勘察”行业的提法与国际不接轨的现状,在新的形势下对行业名称和业务内容重新定位,加快推行岩土工程咨询体制。

  3.尽快组织编制和出台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规或条例,以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适应加入WTO后的自我保护和运营规则。探讨在有偿使用前提下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反对使用盗版软件。

  4.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收费价格的监督,以利于质量提高和技术发展,严格单位资质的认证和注册土木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5.建立土工试验室的资质标准并开展资质认证;建立试验员和钻探描述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原位测试和工程检测的计量认证(CMA)制度。

  6.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勘察及岩土工程审查制度。

  7.加大工程行业的科研经费投入,鼓励大院设置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机构。

  8.加强和完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的评选工作,鼓励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技术创新。

  9.大力提高勘察和岩土工程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结构,建立和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完善工程勘察大师的评选办法,特别重视培养年青的学科带头人。

  10.积极推动环境岩土工程的发展。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加强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和地震工程评价,充分重视地质环境与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11.加强与国外和境外同业之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市场调查、技术合作等手段,积极开拓国外、境外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1991年5月31日,最高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2号《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本案被告刘守忠因与原告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有矛盾,在历史小说创作中故意以影射手法对原告进行丑化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被告遵义晚报社在已知所发表的历史小说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放任侵权后果的扩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的规定,上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