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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4:3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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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8号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黑河干流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配置黑河流域水资源,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流域的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称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东风场区主要领导以及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落实所辖范围内实施水量调度的责任,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名单应当逐级上报,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汇总上报水利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在黑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以及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授予的权限办理。
  第七条 黑河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三省区和东风场区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黑河流域取水,不得用于扩大农田灌溉面积。
  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按照黑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负责黑河流域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利部批准的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是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东风场区、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必须执行。
  第九条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编制,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水利部批准。
  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三省区和东风场区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莺落峡水文断面年度预测来水量,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按照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调度,实行年度断面水量控制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逐月滚动修正。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11月10日。其中,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般调度期,7月1日至11月10日为关键调度期。
  第十二条 在一般调度期,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及控制断面下泄水量的要求,合理安排各时段取水计划,必要时应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关键调度期月水量调度方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依据水利部批准的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在本调度年度前期莺落峡、正义峡水文断面实测水量和后期莺落峡水文断面预测来水的基础上,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制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上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决定,并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报水利部备案。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下达当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四条 在关键调度期,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于每月2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月用水情况及当月用水计划建议和水库、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关键调度期水量调度,由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根据月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保证各控制断面当月下泄水量指标的落实。
  黑河流域管理局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水电站蓄水量和用水等情况,可以对已下达的月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六条 当莺落峡水文断面流量超过150立方米每秒时,实施洪水期水量调度。
  洪水期水量调度,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下达实时调度指令,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者限制取水等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的水量调度。
  第十七条 流域内有关地区出现危及城乡生活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形或者预测年度正义峡水文断面少下泄水量可能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中确定的控制指标的5%时,可以按照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应急水量调度,由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和黑河流域管理局下达的实时调度指令,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应急水量调度,黑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应急水量调度采用日调节的调度措施,优先保障生活用水,严格控制其他用水。
  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期间,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每日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取(退)水量、水库和水电站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编制,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水利部批准。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黑河干流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黑河流域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应急水量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水电站死库容的,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商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制定方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并报水利部批准后,由有关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量统一调度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实施调度,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必须服从;黑河流域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水库、水电站,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调度。必要时,黑河流域管理局可以对有关省、自治区所辖范围内的水库、水电站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安排发电、供水计划。
  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期间,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每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水库、水电站蓄水量、坝前水位及进(出)库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分别以莺落峡、正义峡水文断面作为进入中游、下游的控制断面。在实际调度中,正义峡水文断面年度少下泄水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的5%。
  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确保正义峡水文断面年度下泄水量,并确保下游鼎新灌区不超指标取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合理安排管辖范围内的用水,确保输水到黑河下游东居延海,并用于生态用水;东风场区负责确保不超指标取水。
  第二十二条 黑河干流控制性水文断面的水文监测由所在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承担;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机构协助监测并负责监督,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报送黑河流域管理局。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落实水文监测和监督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黑河流域管理局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送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总结。
  第二十四条 黑河流域管理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三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通报上月水量调度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上一调度年度水量调度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和应急水量调度期间,应当派出督查组,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水库和水电站蓄泄水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必要时,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黑河干流重要取(退)水口及水库、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重要水文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未达到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要求,或者区域取用水量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要求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对相关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予以通报。
  实际取用水量超出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的,扣减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影响水量调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暂停审批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在黑河干流新增取水工程项目。
  实际取用水量超出月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对全年水量调度造成影响的,视情节扣减该省、自治区或者单位下一调度年度取用水量指标。
  正义峡水文断面下泄水量连续3年达不到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当暂停审批相关省在黑河干流新增取水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的;
  (二)水库、水电站下泄流量和水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及实施情况数据或者年度水量调度情况等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编制水量调度方案的;
  (二)不及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及时审查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二)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第三十一条 在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文书格式及要求,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黑河干流水量调度中,涉及防洪、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和水文等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是指在一定时段内,关闭中游地区的所有取水口门,集中向下游地区输水的调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4日水利部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0〕221号)同时废止。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提高铁路施工管理水平和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为有效推行项目法施工,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项目法施工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政治思想工作为保证,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实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全面实现项目目标,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
第3条 项目法施工可根据工程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劳务使用等条件,分为局管、处管、段管项目。
第4条 推行项目法施工中,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层和作业层的建设。按照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分开管理,也可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项目法施工标准
第5条 项目法施工的标准是: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明确责、权、利,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全权负责,项目经理部要精干、高效。
2、参加工程项目实施的人员,均应具有明确的项目管理意识、竞争观念、创新观念、效益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3、工程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有明确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根据项目目标,各层次签定经济承包合同。
4、编制科学、合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生产要素。
5、科学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有效地控制工期,控制成本,坚持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
6、运用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适当的奖惩办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施工生产正常有序地进行。
7、作业层的编制做到精兵强将上战场,不拖家带口,工种配套,鼓励工人一专多能,提高施工生产效率。

第三章 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
第6条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企业经营思想,政治思想素质好,事业心强,有创新和改革意识。
2、具有主管工程项目的专业知识,业务指导能力和丰富的施工、技术、经济管理经验,能独立决策,勇于负责。
3、具有管理、组织和指挥才能,吃苦耐劳,能团结带领经理部全体人员搞好项目管理。
第7条 项目经理可由上级委派或由企业内部协商产生,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竞争招聘,择优录取。
第8条 项目经理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上级审计完毕时止。任期期满后回原岗位或原业务系统安排工作。
第9条 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享有与该项目规模和劳务编制相应的项目组织指挥职权。
第10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铁道部有关各项规定。
2、在企业的计划管理下,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实行自主经营,全面领导,全权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签定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共同实现项目目标。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需要,合理使用劳动力、资金、机械设备、材料物资,并负责控制、指挥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处理内外关系,协调有关工作。
5、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
6、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按主管单位要求,提供项目会计资料。
7、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利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调动项目内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8、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9、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信誉。
10、组织编制竣工文件、工程小结,并接受审计。
第11条 项目经理的权力:
1、工程项目的经营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2、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建议权,在管理机构内部对人员工作的分配和调整权。
3、有权建议、选择和组织参加项目施工的本企业劳务作业队,经企业批准有权选择外部劳务承包单位。
4、有权建立项目内部各种岗位经济责任制,在政策和上级规定范围内,有奖金分配的自主权及项目内职工的奖惩权。
5、接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定有关协议、合同。
6、有部分零星物资的采购权。
第12条 项目经理部是工程项目按项目法施工的管理层。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提出建议,上级主管单位在企业内部择优选配。人员结构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一定的政治工作人员。
第13条 项目经理部的成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14条 项目经理部成员的奖金待遇必须和项目效益及个人的德、能、勤、绩挂钩,项目结束后,企业法人代表应根据项目盈利和完成上交税利情况,对项目经理和经理部予以奖励。
第15条 项目经理部成员的提升、晋级、调资、住房等均与原单位职工享受相同待遇。上级主管部门应保证项目经理部成员在项目结束后回原业务系统工作或再分配适当的工作。
第16条 为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上级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定期、定向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四章 项目承包合同
第17条 项目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共同达成的协议,其发包方为局(处、段)长,承包方为项目经理。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原则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有利于调动承包方的经营生产积极性,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18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承包的工程范围、投资、建安工作量、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目标及要求。
2、确定合理的承包基数,按照定包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奖,歉收受罚。
3、双方为实现合同条款应提供的保证条件。
4、考核、审计规定。
5、有关合同的管理方式。
第19条 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承包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并给予配合和支援,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等进行考核,以保证项目目标的实施。
第20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发包方根据情节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按合同给予处罚或提出解除合同,予以免职,另行委派项目经理。
第21条 合同双方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 项目劳务和机械管理
第22条 项目劳务组织的原则是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排劳务。
项目劳务组织的方式可以整建制工程队为基础,调配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也可以打破原行政建制,抽调组建混合编组的施工队。
对被抽调部分劳务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给于劳务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应在承包合同中规定。
第23条 投入项目的整建制劳务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投入单位自行负责,混合编组的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项目经理部的专职人员负责。
第24条 劳务组建应以路内劳力为主,对于劳力缺口较大或技术工种不全的工程项目,可适量补充外部劳务,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劳务素质和数量,办理有关同工手续,按工程进度需要弹性使用。
第25条 项目施工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应以租赁为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租赁合同及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项目完工后,按合同规定,向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的单位交还完好的机械设备。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中的党组织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6条 加强项目管理中党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作用及保证监督作用。根据项目规模,在项目经理部设置相应的临时党组织,配备适当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中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7条 要建立适应项目法施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并通过实践不断提高项目施工中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七章 上级主管单位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28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人事、工资分配、财务管理、物资供应、机械保障、技术管理、多种经营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配套改革方案和措施,建立与项目组织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29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机关工作应和项目经理部工作密切结合,服务于施工项目,负责组织好下列工作:
1、负责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督、考核和评价。
2、负责选派项目经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3、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
4、为项目创造劳务、物资、设备、资金的保障条件。
5、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目之间的协调,疏通外部关系,为项目经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30条 本暂行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