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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03:3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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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概算、预算、决(结)算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二)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四)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五)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安排的项目;(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项目;(八)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拟列入城建计划和部门预算项目以及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三)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条款的准确性;(四)项目实施中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科学性和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五)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准确性;(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七)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计划、当年部门预算中项目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确定评审任务,向项目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确定评审方式,制定评审方案;(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四)参与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合同;(五)确认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六)确认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工程款的建议;(七)参与工程验收,对项目内容及工程决算进行评审,确定项目造价;(八)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九)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结论;(十)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评审人员负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对项目相关资料信息保密的义务;(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选用采用招标、抽签、轮流等方式;(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或资料;(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六)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七)为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八)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假肢工业改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假肢工业改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青岛、重庆、延边、唐山、佳木斯、齐齐哈尔市民政局:
一九七九年我部批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后,各地民政部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的八字方针,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开始对假肢工业进行改组。一年多来,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定了主要假肢产品及零部件的专业标准;调查、确定了假肢标准件的统一价格;从试制标准件进
到批量生产;举办了五期训练班,培训使用标准件装配假肢的技术人才。去年六月和十一月,先后两次召开了全国假肢标准订货会议,各假肢厂以积极订货的实际行动支持假肢工业改组。许多假肢厂在实践中认识到,假肢工业改组是实现假肢生产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九八一年假肢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推进假肢工业改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规定使用标准件的日期。从今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各假肢厂都要使用统一生产的假肢标准零部件组装假肢产品,不再安排与标准件同类的传统零部件的生产。部定推荐假肢产品的零部件,也可照常生产、供应。各厂库存的传统假肢零部件,可以继续用于维修传统假肢产品。


二、认真做好标准件的生产、供应。标准件承制厂要确保假肢标准件的质量,严格履行合同,做到按质、按期、按品种、按量地供货,不能影响装配使用,并且要健全检验制度,保证做到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出厂,取信于装配单位;对违反合同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有的标准件经过实
践,若需在结构、材质方面改进,须经报批同意,不要任意修改。
三、大力改进装配工艺,提高服务质量。假肢装配工艺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各假肢厂在减轻零部件生产任务后,要调整力量充实到装配第一线去,特别是在制作接受腔、对线安装方面,要把工作做细、做好,有条件的厂还要开展功能训练工作,发挥假肢代偿残肢功能和
矫治疾病的作用,取信于残废病人。
四、加强对假肢工作改组工作的领导。确定少数厂专业生产标准件,大部分厂改为以装配为主,这是改造当前假肢厂“小而全”落后状态的重大措施。在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倡小局服从大局的精神,防止和克服对改组工作的思
想阻力:要帮助假肢厂端正经营方针,组织定期下乡装修假肢,服务上门,广开门路。有的厂也可开展副业生产,但也要防止以副业挤主业。
请各地民政厅、局对所属假肢厂贯彻假肢工业改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于四月底前告诉我们。



1981年3月19日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人事局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特制定《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 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1、 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2、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3、 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4、 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 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主要用途为:

1、 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包括试剂等)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 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

3、 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

4、 成就奖励;

5、 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浦江计划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

第五条 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第六条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

第七条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第八条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第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和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事局。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者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2、 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

3、 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应邀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

4、 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5、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申报创办企业资助的留学人员,还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获得《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科研开发(A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

2、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创业(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2、 留学回国人才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3、 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以上(含)等专业技术职务;

4、 获得博士学位,在本市金融单位(包括保险、证券、财会、基金组织等)担任部门经理以上(含)职务;

5、 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留学人员必须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含)工作经历且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含)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将根据本市战略产业发展导向和《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另行公布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实验装备等必须的支撑保障条件,保证申请者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优先资助有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区(县)科委或人事局匹配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

第二十三条 浦江计划资助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管理办公室审定,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核准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二十四条 浦江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科技”网(网址:http://www.stcsm.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网址:http://www.21cnhr.gov.cn)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科技 ”网或“21世纪人才”网上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并在线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等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

第二十七条 申报科研开发(A类)和社会科学(C类)中非创业资助的留学人员通过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第二十八条 申报科技创业(B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审核推荐;区(县)科委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人事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和区(县)人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社会科学(C类)资助的创业留学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区(县)人事局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审核推荐;区(县)人事局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和区(县)人事局。

第三十条 申报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根据另行发布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复评或答辩会(见面会),本人不参加复评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通过项目复评的申请者,由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选者,经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批准,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与入选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进展进行监督。

第六章 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

第三十八条 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三十九条 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本计划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