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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刀背后的司法容忍度/刘练军

时间:2024-07-12 14:3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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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果刀背后的司法容忍度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随身携带的钥匙链上挂了一把小水果刀,而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三天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这把让吴先生身陷“囹圄”的小水果刀,系他从正规超市购买的,说明书上说其功能是“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随身携带这样一把司空见惯的小水果刀也能摊上行政拘留这种“大事”,不但令当事人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就是傍观者也难免不知所以、不知所从。
郑州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三项之规定,吴先生携带的这把弹簧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因而对吴先生拘留三天之处罚合法无虞。
警方的这个解释看似有根有据、天衣无缝,实则大谬不然,其处罚明显失当,理应检讨。在此起事件中,至少有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值得警方深思,同时理应与之反躬自省的还有全国人大等立法者。
首先,那把小水果刀妨碍社会治安秩序了吗?那把水果刀被吴先生随身携带多日,不但此前未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任何危害,就是被警方盘问并处罚的当天,那把水果刀也未对谁的权益构成某种侵害。既然在社会危害方面一片空白,那拘留三日之重罚不就显然不当了吗?
或许有人说,治安处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社会危害,那把水果刀现在没有产生危害,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如此。鉴于将来有可能形成某种侵害确实可以依法予以处罚,但正因为它仅仅是一种想当然的可能,所以,处罚时一定要从轻甚至免予处罚。处罚便宜原则所对应的正是此类情形。
所谓处罚便宜原则,是指在特别情形下,违反秩序之不法内涵是如此的渺小,以及其危险是如此的遥远,以致于加以追诉或处罚是不恰当的,或无论如何都是不必要的,故例外地不予追诉或处罚。这种便宜原则在其他执法过程中同样存在,比如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就常常适用起诉便宜原则,对那些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如果非要对随身携带水果刀这种管制刀具的吴先生予以处罚,那至少也应该尊重处罚便宜原则,对其从轻处罚,如对他处以警告或没收其水果刀等。毕竟,他主观上对这把水果刀的管制刀具属性毫无意识(又有谁能想到呢?!),而客观上随身携带此刀并未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最后,此事件中最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所谓管制刀具可以在各种超市堂而皇之地无条件出售呢?为什么任何人都胆敢公开藐视公安部制定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制度,可以在超市等地恣意“非法”购买各种管制刀具呢?长期以来,警方为什么对这两种普遍存在的“非法”之举听之任之、视而不见?不是身为执法者的警方“违法”不作为在先,怎么会有各种管制刀具满街跑呢?吴伟春先生又怎么会因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而被拘留呢?
可以说,警方“违法”是因,吴伟春“违法”是果。对作为因的违法一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对偶尔被发现的作为果的违法却追责到底、严惩不贷,天下有这么执法的嘛?这不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吗?法律平等首先是执法上的平等。既然警方可以带头不执行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等规定,为什么却要平民百姓对之奉行不移呢?执法如此人己有别、双重标准,不是公然违背法治的平等精神吗?
上述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概括为一个问题,即我国立法与执法的容忍度问题,其归根结蒂是我国政治社会的容忍度问题。意识形态尤其敌我观念和专政思维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社会总体上是个容忍度相当低的社会,立法和执法的高度封闭性和严苛性堪称其典型外在表征。无论是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规定都是相当严厉的。前者甚至将我们日常所见的几种刀具统统纳入管制刀具范围,后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一条即第三十六条未设定拘留处罚,其余皆有。
行政拘留处罚如此遍地开花,实乃不符人权保障之时代潮流。须知,包括我国台湾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裁决权划归给法院,而我国最基层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就可以作出不受司法审查且最长可达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决定。我国距离充分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距离之远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不仅仅只有《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承载着严管制、低容忍的社会治理理念,诸如民政、人事、文化、教育、旅游、卫生、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笼罩在严格管制与低度容忍的思维定势之下。试举一例。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发布)第十六条要求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第十七条规定“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此等规定表面上看是着眼于娱乐场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实则是难以容忍娱乐本身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对娱乐物理空间的严格管制,必然导致对娱乐本身的低度容忍,最后使娱乐都踏上国家化的道路。
对刀具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严格管制,社会治安未必一定良好。果真如此的话,那人民拥有持枪权利的美国岂不是人人望而却步的犯罪天堂?同理,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动不动用拘留等严刑峻法伺候,未必能有效抑制违法犯罪的发生。不宁唯是,低容忍度的严刑峻法还往往对人民的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构成双重遏制,容易使社会丧失发展所必须的基本活力,从而走向了规制目标的反面,最终被规训的不只是人民,还包括国家本身。社会失去活力的国家,其潜在的国力几何自然可想而知。
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好武器,是权利而不是权力。高容忍度的立法和执法,既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能造就相对稳定成熟的社会秩序。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该容忍人民在自己的钥匙链上栓把小水果刀。对于人民屁股后面挂的那把小水果刀大可不必动用警力,因为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象征着人民有权利、社会有秩序和国家有魅力。



出处:《东方早报》2013-2-27 A2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关于测绘科技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国家测绘总局 德国内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关于测绘科技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政部长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在波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本着加强和发展双方业务范围内的测绘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交换地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第二条 双方同意加强互派专家进行科学交流、参加对方学术会议并互派教师讲学等活动。

  第三条 在可能范围内,双方对引进设备和传授技术进行合作。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互派技术考察组和实习人员等活动。

  第五条 在进行上述二至四条规定的活动中,其中包括费用负担问题,双方将另签订具体协议。

  第六条 本议定书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国家测绘总局代表            内政部长代表
   李 廷 赞              奥 德 曼
    (签字)               (签字)

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社会风尚,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是全市老龄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是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下属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市老龄工作的日常服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本地区老年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老年人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老年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本地区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老年人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一元钱列支。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为“老有所学”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为老年人继续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师资和设备。
第九条 小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考虑修建社区老年公寓、老年设施,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第十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69周岁以下(含69周岁)老年人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区卫生局所属或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划价、取药、检查、交款和住院;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人门诊、老年病房或家庭病房;为特困老年人办理优惠就医证,凭证使用仪器诊病时,超过50元的,半价收费。
(二)乘市内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车、铁路客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和托运行李;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车上设老年人座席。
(三)市、区属各商店、理发店、洗浴及综合修理部等服务行业,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以满足其特殊生活需要。
(四)到市、县、区属各影剧院、俱乐部、工人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优先购买门票入场;参观市、县、区举办的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等,可半价购票。
(五)市、县、区两级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六)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十一条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优惠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到市、县、区各公园和风景区游览,免收第一门票。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在市、县、区卫生局所属或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急诊挂号费)。
(四)免费乘市内大公共汽(电)车(包括专线车)。
(五)市、县、区属各影剧院、俱乐部、工人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免费参观市、县、区举办的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等。
(六)农村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十二条 城乡百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从1999年9月1日起,百岁以上老年人(含100周岁)每人每月营养补助费提高到100元。补助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划拨给同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
(二)市、县、区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九·九”敬老日期间,由市、县、区领导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日。
第十三条 由市老龄委发放的《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和《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并凭证享受优惠待遇。
优待证由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老年人在享受优惠待遇时,应出示优待证。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社会办老龄事业,鼓励兴办各类老龄服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扶持其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老年人的社区服务与管理,街道、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老年人自管组织;各级政府、老龄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老年群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组织老年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在敬老优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老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老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市老龄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老龄工作机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敬老优待服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