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如何标注使用
在2004年12月13日出版的《21世纪经济报道》的第15版刊登了“联想”与“IBM”公司合并整版形象广告,细心的人会发现在“IMB”的下方有一个小小的带圈的R,报纸最底下还有一行非常小的字:“IBMlogo及Thinkpad为IBM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而联想却没有这样的标注和文字表述。就此下面谈谈注册商标如何标注使用。
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如何标注使用我国法律是有规定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是否标注不是强制的。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1、“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2、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3、R外面加一个圆圈。注册商标基本没有人使用了,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标注。我们也见到一个著名的国外饮料品牌只在注册商标后面标注“商标”两字,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标志具体应该标注在那里,实施条例也有规定,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有不少商标从美术的角度考虑,将®标注在中间或者其他位置,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很多商品上我们可以看到“TM”字样,“TM”是注册商标的英文简写,“TM”表示为商标已提出申请,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我们国家《商标法》是不认可TM的,标注“TM”在我国在法律没有任何意义。
学习国外公司的标注方法
对照国内和国外的产品就会发现,国外产品包装上的商标比国内的要醒目的多。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的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coca-cola”和中文的“可口可乐”以及波浪型飘带图案特别的醒目,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四分之三的位置,这三个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带圈的R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本人曾经参加过美国Borland公司的一个培训,从其宣传册子到样品,该公司带着圆圈的R以及TM紧随公司的商标无处不在,在一张演示光盘上至少有9个带着圆圈的R和TM。国外公司惟恐别人不知道,在包装上、产品上、宣传手册上、甚至是广告上只要出现他们注册商标的地方带圈的R紧紧跟随。
研究分析了国外公司标注商标的方法,总结起来,其实也非常的简单:就是在任何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地方都要醒目地标注,注册商标的后面一定要加注®表示是注册商标,其实就这么简单,但是绝大多数国内企业并没有做到。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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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死亡人员信息。
残联负责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六个档次。最低档缴费标准只适用于低保、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对象,其他参保人员应当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选择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每年分别补贴100元、350元、6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对象参保实行重点帮扶,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
第九条 有条件的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跨统筹区户口迁移时,应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市区实行统一标准,具有城镇居民户籍满15年的每月150元,不满15年的每月100元,农村居民每月80元。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2%。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拟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本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四条 复员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插队知青等符合国家规定视同工龄的年限,在参保时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服刑、劳教期间,参保中止,停止享受参保待遇,个人账户封存,服刑、劳教期满可继续参保、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原享受市区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转为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原待遇终止。
第十八条 原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原新农保参保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转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应遵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先、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折算或补差的办法,折算成缴费年限,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复期间缴费的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转入。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区人社局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政府补贴资金划转到财政专户,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按时将资金划拨到支出专户,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应承担的部分与区财政及时结算,具体承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协商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违规投资运营。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虚领、冒领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以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市、区人社局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市)及通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市区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