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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产生原因的种类/刘亮

时间:2024-06-26 18:5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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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义务的产生,可以说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但是其范围已经超越了该原则的范围,因为其还具有保护他人的义务。该义务的产生从根本上说,乃源于人是社会的存在,不能脱离社会而行为,其权利的享有与义务承担构成相辅相成的关系。权利的核心要素在于权利人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其本质就是主体的某一意志的实现自由。“权利应负义务”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禁止权利滥用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充分注意自己该不该行使、该如何行使以及行使后应止于何种程度等,即要时时处处想着勿害他人,不可只为利己、莫管他人。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注意义务的产生也是社会正常秩序的一般要求,是法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的具体体现。因此,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在于社会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制定法,注意义务的存在首先在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里所谓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在我国是指作为法的渊源而存在的一切制定法规范。依此产生的注意义务一般较为明确、具体,容易查明和为人们所理解、接受。无论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还是非民事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从根本上说,具有相同的本质。所以,对于注意义务的规定,不限于民事法律,其他法律法规都能成为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
  二、技术性规范。按照英国学者道西的定义,“技术规范系根据一定的物质技术,根据从自然科学中得来的一定原理,去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模式'和'模型'”。一般而言,技术规范是调整技术主体在技术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的总和。这是特定职务、业务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这种形式的注意义务依据往往体现为各种标准,有时也体现为规章制度。在现代法上如电子商务法、商法、各种有关科学技术的法、环境资源法等,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如果从事特定业务活动的人在其业务活动中,没有根据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职业公德的要求而遵行自然认可的技术规范,虽其行为形式上并未直接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了特定职业、业务所要求的特定的操作惯例,也属于违反注意义务。例如,护士违反技术规范没有做皮试而给病人注射青霉素。
  三、习惯和常理。相对于法律、技术规范规定的注意义务来说,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一般不是很明确,而且,对这类注意义务应当根据一般的观念要求,立足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相当性予以合理的判断。在根据习惯、常理确定注意义务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确实存在某种习惯和常理,这样行为人才可以根据此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设定这种注意义务确实有助于避免比较严重的危害结果。我们不能无限制地对行为人提出过多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会限制人们的积极性,削弱其主要的注意方向及注意对象,给行为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从而不利于社会进步。
  四、合同或者委托。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或者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单方委托授权,即在他们之间确定了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即因此而承担有注意义务。不过,在现代合同法上,一般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失问题。所以,单纯的对合同的违反,一般不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在大多数情形下,注意义务因对合同附随义务如照顾、保密义务等的违反而产生。
  五、先行行为。在现代法上,先行行为亦能使先行行为人产生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此种义务不仅包括保护义务也包括具有注意义务。例如某甲在自家屋后挖坑取土筑路,但未在坑上设置任何标志或保护性措施,某晚深夜,某乙跌人坑中,头触尖石,脑颅出血而死,甲某即违反了由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对乙某死亡负有过失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1994〕111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山羊绒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占世界出口总量一半以上。

  近一年来,随着国际和国内羊绒市场看好,羊绒掺杂使假问题又趋突出,经商检检验,掺羊毛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掺羊毛甚至高达30%,外商反映强烈。

  为维护国家信誉,确保中国出口羊绒的质量,经研究,现重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国检检验联〔1989〕600号《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检检〔1989〕636号《关于执行杜绝羊绒掺杂使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检检函〔1991〕528号《关于对出口羊绒加强管理的通知》,商检不接受非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的报验,不符合国检检联〔1989〕600号文和检纺字〔1991〕006号《关于出口无毛山头绒检验规格的通知》规定的羊绒,即使外商确认也不放行。

  附件:1.〔1994〕外经贸政字第367号《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2.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外经贸部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1994〕外经贸政字第467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转来英商致布赫副委员长的函收悉。英商在函中反映我国毛纺织品质量问题系指我国出口毛纺织品原料羊绒的质量问题。

  目前,我国羊绒质量确有下降,掺杂使假严重,不仅外商屡有反映,我经营出口的公司也一直受此困扰。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外对羊绒需求量大,供货紧张,不法商贩乘机弄假以牟取非法利润。据了解,近年来,羊绒制成品在国内市场走俏,促使不少工厂由单纯的原料粗加工转向羊绒制成品的生产,国内厂家对羊绒原料需求量增大,加上1988年羊绒大战后,羊绒市场一直出于低谷状态,出口数量减少,打击了牧民饲养山羊的积极性,使山羊数量减少,减少了羊绒来源。从去年十月开始,羊绒主销市场日本、欧洲商人购货逐步活跃,外销价不断上涨。有的公司为拿到货源竟不顾质量标准收购羊绒。而不少国外商人为拿到货也同意购买掺假的羊绒,这就不仅使一些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外流,而且使掺假者找到了借口。

  为了避免1988、1989年因羊绒大战而造成的质量危机,导致羊绒出口将近五年处于低谷的惨重局面再次重演,我部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于今于二月召开了全国羊绒出口协调工作会议。会议要求羊绒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原定质量标准,必须做到不买卖掺杂使假的羊绒,决不允许在质量上随行就市。对发生严重问题的经营单位,我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减少出口计划配额,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处罚。为了严格把住羊绒质量关,我部将向国家商检局建议对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即使客户提供保函,也不发证放行,以坚决维护中国羊绒在国际市场的良好信誉。

  特此复函

 

附件2          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中土畜三环贸易公司

  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畜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盟东胜羊绒衫厂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南光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夏城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吉林经贸开发公司

  浙江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中国南洋有限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甘肃地毯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中土畜兰州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克昭盟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华进出口公司

  华北京海实业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陕西榆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爱地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市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赤锋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运隆贸易公司(中外运)

  中国华阳技术贸易公司

  北京京达实业开发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

  中国平和进出口总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天津立达(集团)公司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裘革皮制品进出口公司

  中农信用对贸易总公司

  西安国际经贸公司

  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共67家单位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的通知



建设[1995]11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并于今年六月底以前送我部勘察设计司,以便颁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10日
 

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

  引言

  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单位的产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决定于设计文件的质量。

  设计单位首先要关心的应当是设计文件质量,提交用户的设计文件应;

  a)满足恰当规定的需要、用途或目的;

  b)满足用户的期望;

  c)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d)符合社会要求;

  e)及时地提供。

  此外,还应满足所有受益者的要求。

  为了满足上述这些需要,应对每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规定“质量要求”,将需要用一组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来表达,以使其能实现和检查。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则应转化为各种质量特性。

  质量特性是识别或区分产品质量的重要属性。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应主要依据其质量特性是否满足需要来衡量。

  本标准为确定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提供通用性指南,是工程设计行业贯彻GB/T19000—ISO9000族系列标准的支持性文件。

  1范围和适用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设计文件通常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性,并提供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的指南:本标准不涉及工程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以及对质量体系的审核。

  本标准适用于:

  a)各行业工程设计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及其指标的依据;

  b)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的依据之一;

  c)工程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控制及评价设计文件相对质量的准则。

  必要时,可结合行业特点对本标准要求的质量特性作适当的剪裁。

  2引用标准

  GB/T6583—1994—Iso8402—1994质量——术语

  GB/T19004—1994-ISO9004—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3定义

  本标准使用GB/T6583—1994—ISO8402—1994给出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3.1工程设计文件

  即设计输出,如:文字说明、图纸、图表等。

  4质量特性

  4.1概述

  为使工程设计文件满足明确的和潜在的需要,应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需要转化为以下质量特性:

  a)功能性;

  b)可信性;

  c)安全性;

  d)可实施性;

  e)适应性;

  f)经济性;

  g)时间性。

  对以上质量特性应分别规定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使其能实现和检查。

  由于工程设计文件是按设计阶段分别完成的,因此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可有不同的侧重。

  4.2功能性

  功能性是指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首先应反映功能特性。

  功能性通常包括:建设工程的用途或目的、规模、能力以及相应的各种指标要求,还应包含美学要求。

  4.3可信性

  4.3.1概述

  可信性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所作的综合性的定性描述。工程设计文件应充分反映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投产/使用的可信性程度。

  4.3.2可用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任一随机时刻处于可工作、可使用状态的程度。工程设计的主要技术专业文件应充分描述相关的可用性性能。

  4.3.3可靠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建设工程的可靠性是由涉及到功能特性(4.2条)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来描述的,应对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必须描述的可靠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3.4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其主要功能部分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规定状态的能力。建设工程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是由涉及到主要功能特性(4.2条)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来描述的,应对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必须描述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4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工程设计将伤害或损坏的风险限制在可接受水平的能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主要涉及:

  a)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雷电、风暴、冰冻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b)人为灾害风险,如: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漏电、放射性灾害、环境污染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c)设计责任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因设计安全度不足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建设工程可接受的风险限制,在法律、条例、规章、标准中都有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阐明本项工程设计所遵循的涉及安全性的社会要求。当合同规定有特殊的安全性要求时,应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5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是指工程设计符合施工。安装、制作等作业技术条件的能力,以及对施工、安装、制作等单位的期望满足的程度。

  注:作业技术条件和期望必须是合理的。

  4.6适应性

  适应性是指建设工程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建设工程的适应性主要涉及:

  a)适应合理的发展、改扩建要求的能力;

  b)适应本次设计规定的产品或使用功能作再次合理调整的能力;

  c)适应本次设计规定用于生产或运行的原材料、能源及运输条件再次作合理改变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适应性要求通常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设计文件应充分反映对这些要求的适应能力。

  4.7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合理的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和投产/使用后的经济效益,通常包括:

  a)合理的建设总投资额;

  b)建设工程正常运行、维护的费用;

  C)生产成本;

  d)利润。

  经济性通常以投资偿还期、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建设工程的经济性是用户和社会在接受设计文件时主要考虑的质量特性,应对涉及经济性的指标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4.8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以及建设进度、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从设计角度满足用户要求的能力。

  5质量评定

  5.1概述

  提交给用户的设计文件都必须经过质量评定。质量评定的主要方式是设计评审,条件允许且必要时还应采用其他设计验证的方法。设计文件合格的标识是各级质量责任人员(设计、校对、审核、批准等人员)的有效签署或印鉴,必要时还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印鉴。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者,应视为不合格品。

  5.2评定原则

  5.2.1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文件是合格品。

  5.2.2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功能性;

  b)安全性;

  C)经济性。

  5.2.3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严重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可信性;

  b)可实施性;

  c)适应性;

  d)时间性。

  注:“严重偏离”是指:偏离的结果将显著降低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或对人员造成危害和不安全状况,或显著降低经济性。

  5.3不合格品的处置

  凡判定为不合格品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设计评审,达到合格后方可交付用户。

  6相对质量的评定

  6.1概述

  质量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为了增强竞争力,应持续进行质量改进,以达到:

  a)增加用户满意程度;

  b)提高设计过程的增值效果和效率;

  c)提高设计单位求进步争先进的能力。

  为促进质量改进活动,可对合格设计文件评定相对质量。相对质量是工程设计文件在“优良程度”或“比较”意义上,按排列顺序确定的。

  6.2优秀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相对质量的评定,主要依据是比较质量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以及设计过程的增值效果和效率。各设计单位应制订相对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按标准进行评比,排列顺序在前的可确定为本单位的优秀工程设计文件。

  6.3优秀工程设计

  优秀工程设计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在工程建成投产/使用后对设计文件相对质量评定的结果,并应执行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评选标准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