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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木哥”法官会被追责吗?/王卫洲

时间:2024-07-23 03:0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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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郭继宽自焚事件经媒体报道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沸沸扬扬,随之麻木哥也名扬天下,媒体报道枣庄方面称已经成立工作组调查,这种媒体关注下的调查我们已经司空见惯,调查之后”麻木哥”庄福礼会被追责吗,我看未必!

据悉”麻木哥”庄福礼目前没有受到任何处分,”麻木哥”庄福礼法官现在行动自如,到了这种地步还如此自由,调查之速度令人费解。

“麻木哥”庄福礼虽然是郭家的罪人,但是对于对于某些人来讲,”麻木哥”庄福礼是马前卒,是有功之臣,有功之臣被处理掉,以后谁还肯为老大卖命?据悉株洲、宜黄等强拆引发自焚的官员经媒体曝光之后被撤职,但是风声一过又官复原职,以前郭家发生强拆、爆炸、暴力威胁时在媒体不关注时公安、政府从未积极处理,过一段时间媒体不再关注了,监管部门会不会恢复以前的习惯?很难说!

要知道,有很多时候地方政府仅仅是对媒体负责,而不是对当事人负责,如广平违法拆迁事件,广平县政府在曝光之前没有积极去安置拆迁户,反而是向央视承诺一定安置,难道央视不介入就不需要积极安置了吗?而央视曝光后广平拆迁户问题解决了吗?就在今年我还接到广平拆迁户数次求助电话,媒体再到广平采访一次一切便知分晓。

此案案中有案,为什么经历两审败诉后侯宅子村委会还会兴致勃勃的再次起诉?为什么本案第一次起诉是在枣庄市中区法院审理,第二次起诉却到了齐村镇政府所在地的齐村镇法庭?”麻木哥”庄福礼为什么压着案子不判?为什么在当事人强烈反抗下还要进行协调?为什么经法院领导批评后还要强制评估?难道这一切正常吗?”麻木哥”庄福礼断然是被某种势力所收买或指挥,而这种势力能够使得在郭家被打砸、强拆、制爆而公安等司法机关不予处理显然不容小觑,追究了”麻木哥”庄福礼必然会引出”麻木哥”庄福礼背后的若干人员,涉及面太广,枣庄能够将其一网打尽吗?

作为郭继宽的代理律师,我深深领会了司法不作为带来的痛苦,当司法机关不再保护弱势群体的时候,一个人面对比自己强大的加害者时是多么的无助!当无助到一定程度、而不甘心被凌辱就只能用自杀这种最激烈的方式来发出抗议!而这种无助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并不稀奇,何止郭继宽一案!就在郭家事件发生后12月13日我西安一案件的两位诉讼代表人被两个蒙面人带领的一群暴徒砍成重伤!在这个法治逐步推进、权力逐步收缩的时代,北京拆迁律师站在了风口浪尖,我本人曾受过绑架的威胁、有过被追堵的经历,两次事件均有数百名群众前来保护才得幸免,在枣庄办案我隐隐感到并不安全,但愿鲜血与生命代价能够搏得此案司法的公正!

王卫洲

2011年12月18日凌晨.枣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批复

197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7〕干法发民字第29号报告收悉。关于赖北元之妻被人奸污是否按破坏军婚论处的问题,经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我们同意你院不应按破坏军婚论处的意见。按照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关于“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的规定,赖北元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虽然保留军籍,但在服刑期间,实质上他已不是现役军人。在此期间,其妻被人奸污,可按一般破坏婚姻家庭处理。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最近来函称:于都县罗凹公社现役军人赖北元于1974年3月从部队回家探亲期间与赣县吉埠公社万家秀结了婚,婚后万仍继续住在娘家。赖返部队后不久,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保留军籍服刑,刑满释放后,由原部队退伍回乡。
赖在服刑期间,其妻万家秀被万六月奸污。
对此案是否按破坏军婚论处,赣县法院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赖北元已犯罪判刑劳改,毫无疑问是摘掉领章帽徽来执行的,不能称其为现役军人,其妻与人通奸,不应按破坏军婚论处;二是认为赖北元虽已犯罪判刑劳改,但尚未开除军籍,在军事机关(军队看守所劳改队)服刑期满后又作退伍回乡处理,其妻被人奸污,应按破坏军婚论处。经研究,我们同意前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1995年12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为主采购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其设备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用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以及按国家规定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设备
  应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除外。
  前款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以及使用其他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鼓励以招标方式采购。



  第四条 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方法,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业务工作以由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归口管理。



  第六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招标范围,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业主不同意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由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的采购者有权自行选择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招标机构。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专门人员和条件,接受采购者委托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设立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审批权限为:专门代理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业务的,由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审批;代理国内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初审,经国家招标主管部门同意,由省政府批准并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招标业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中介代理机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按适度发展、鼓励竞争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和初审。各市、州、县不得自行批准成立招标机构。



  第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求采购者和投标人提供招标投标所需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资质资料存在虚假或者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补正,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投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者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采购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四)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相应的咨询;

  (五)对标底保密;

  (六)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招标时,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和扩初设计批准文件;

  (三)贷款协议或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委托书(统一格式)。

  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人)除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向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交纳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也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招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同。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并按确定的招标类型与委托人根据招标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属于国际招标需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标的一览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主要合同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方式,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出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售,文件出售后不退。委托人和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说明或修改的问题,招标机构应在开标前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编出后,招标机构应及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与采购者(委托人)共同确定标底(设备估算价),并共同同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不低于30天,不超过45天,大型复杂项目不低于45天,不超过6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外供应商和承包商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以下义务: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采购者或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保函,按规定时间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四)中标后与采购者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采购者同意不得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



  第二十二条 在投标截止之前,投标方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须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或未寄到投标地点的;

  (三)与招标规定不符,内容不全的;

  (四)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采购者、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代表、采购者有关部门或单位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7日内进行。评委会应充分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采购者和投标人的意见。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综合比较投标设备的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方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出招标项目预中标厂商,供采购者选择。
  评标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二十九条 采购者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厂商。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机构根据采购者确定的中标厂商发出《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或者《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在15日内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上采购者和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国外厂商中标的,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委托外贸窗口与国外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招标机构将招标保证金或保函如数退还采购人和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撤销招标或者选定中标单位后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的,按中标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四条 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或确定为中标者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负赔偿责任,按投标设备总额或中标设备总金额2%支付违约金,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在机电设备招标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机电设备采购人、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委托招标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给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招标机构条件的单位擅自进行招标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购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必须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而未进行招标采购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关立项审批部门、机电设备审查部门、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明确招标采购的,由监察机关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