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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确认单”的效力分析/宋晓锋

时间:2024-05-10 07: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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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确认单”的效力分析

宋晓锋


  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风险,往往定期就薪资发放情况与员工进行确认,但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制作的薪资确认单与实际支付情况不符,员工如果不签确认单,可能面临不被重用甚至被辞退的风险,出于无奈,只能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确认。那么在用人单位发出的薪资确认函与实际支付不符时员工在确认函上的效力如何?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本文结合案例就薪资确认单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对员工合法维权提供一些建议。

申诉人:李某
被申诉人:北京A公司

一、案情

  李某系农业户口,于2004年5月到北京A公司工作,工资通过银行划拨或现金形式支付,每月领取额数额不等。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终止期限至2010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起,李某向A公司确认当月及之前的所有工资、福利已经支付完毕;并于当年5月起确认此前所有工资、加班费及福利已经支付完毕。但实际上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2008年12月16日,李某填写了《A公司离职人员审批表》其本人写明的离职原因是因为公司分流,12月18日,A公司在该表中填写意见:同意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11月27日,李某提起仲裁,要求1.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2.支付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0103原;3支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济补偿6195元。
  A公司辩称:1、李某离职时其基于自身的发展前景提出的离职,是李某主动离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2、李某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26日止,均向我公司当月及以前所有的工资、福利已经支付完毕。2004年5月至2008年4月的社会保险当然涵盖在内,我公司当然不应当承担该笔补偿责任。

审理情况:

  仲裁经审理认为,对于李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李某填写《A公司离职人员审批表后》,A公司总经理予以同意,表明A公司认可李某的离职原因为公司分流,固A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李某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资标准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李某主张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
  对于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和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李某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26日,李某已明确所有工资、加班薪金支付完毕,李某虽提出确认函是被迫签字的,但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A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中亦显示每月A公司均以补贴、加班补助等名目向李某支付300-400元不等的报酬,李某再次要求加班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某主张的未交养老、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的请求,A公司及李某均确认A公司自2008年4月开始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据2008年4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补偿已经支付给李某。根据《农民合同只职工参加北京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李某主张的交养老、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2010年3月25日,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
(一)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34元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李某2004年5月至2008年4月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6195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评析意见

(一)A公司是否应该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案中,李某离职系因A公司分流造成的,李某并无过错,根据规定,A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李某确认A公司已经支付养老、失业补偿后还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养老和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李某系农民工,经李某同意,用人单位可用现金予以补偿。本案中,李某虽然在确认函上签字,但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据2008年4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补偿已经支付给李某,并且从李某的工资单上也可以看出,在2008年4月之前,A公司未支付给李某关于保险的任何补偿。因此A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养老和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
(三)薪资确认单的效力分析
  薪资确认单是劳动者在每月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的,记载劳动者每月工资具体数额及构成等内容得文书。在实务中主要体现为工资单、工资表等。
  薪资确认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具体劳动报酬方面的重要文书,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每月工资具体数额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它能证明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数额;(2)体现劳动者的工作和绩效情况;(3)证明员工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付费缴费基数及数额;(4)能证明用人单位发放公司的实际,从而说明单位有无拖欠工资的情况;(5)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6)证明劳动者的每月的纳税情况。
四、风险提示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工资的实际收入、保险费用的实际缴纳情况制作薪资确认单,员工核实后可以签字确认。
  如果,薪资确认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特别是用人单位要员工对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情况确认时,员工一定要认真审核,谨慎签字,并且要及时提出异议,保留有关证据,以证明薪资结算单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本文作者:宋晓锋 ,河北定州人,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业务电话 :13121692405
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2〕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软件 京内单位 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服务器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安全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复印机
显示器 指台式计算机的液晶显示器
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专用的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除外
传真机
扫描仪 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投影仪
碎纸机 京内单位
电视机 京内单位
电冰箱 京内单位
复印纸 京内单位
打印复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指打印、复印用鼓粉盒
乘用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客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电梯
锅炉 京内单位 指额定蒸发量为1t/h(含)以上的锅炉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中央空调指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京内单位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车辆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中央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中央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会议金额在2万元以上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 品  目
备  注

外交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其他打印设备项下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其他识别输入设备项下护照阅读机,扫描仪项下护照照片扫描仪,其他办公设备项下护照塑封机、外交及领事专用设备
公安部 警车,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公安执法执勤用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乘用车、客车除外),专用飞机项下警用航空器,机动船项下警用船艇,被服装具,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防护防暴装备,通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现场勘查装备、物证保全装备、核生化处置装备、灾害救援装备、指挥调度系统、音视频图像装备等
民政部 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
水利部 泵,发电机,变频设备,车、船用灯,水下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绝缘电线和电缆,钻探机,桩工机械,排灌机械,特种作业船,机动船,加工天然石材、石料,其他橡胶制品
人口计生委 其他避孕药物用具项下宫内节育器、避孕套,避孕药注射液,避孕药片剂
人民银行 运钞专用车,工业车辆项下蓄电池叉车,钞票处理设备,货币清分处理设备,货币销毁处理设备,其他货币处理设备,其他印刷服务项下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项下货币处理专用设备维修和保养,审计服务项下基建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重要空白凭证、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凭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本级以外的人民银行系统
海关总署 制服,鞋,被服附件,其他专用汽车项下改装查验车辆,机动船项下交通艇、缉私艇、监管艇、摩托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项下集装箱和车辆检查设备、X光机检查设备、电子地磅、辐射探测检查设备、金属探测设备、检查工具箱、毒品检测仪、车底盘扫描仪、施封锁、化验仪器,技术侦察取证设备,其他交换设备项下程控交换机,不间断电源,信息安全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单证印刷服务项下海关业务单证印刷,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制造业服务项下海关制服加工,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项下集装箱检查设备维护、缉私船艇维修 海关业务单证印刷项目适用范围为海关总署以外的直属海关
税务总局 被服,信息技术服务,单证印刷服务项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票据印刷服务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花税票印制项目适用范围为税务总局以外的税务系统
质检总局 其他分析仪器项下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PCR)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微生物鉴定仪、蛋白质测定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红外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X光机,色谱仪项下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饮水器项下纯水机,离心机,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项下前处理系统(全自动固相、超临界、加速溶解、微波消化等萃取仪)、B超机、酶标仪、微波消化器、放射性检测仪、生物芯片检测系统、培养箱、碳硫元素测定仪、生物安全柜、红外体温测量仪、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 其他质检大型仪器设备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体育总局 体育设备,医疗设备
地震局 地震专用仪器项下测震观测系统设备、强震动观测系统设备、重力观测系统设备、地形变观测系统设备、地磁场观测系统设备、地电场观测系统、地下水观测系统设备、地震数据分析处理设备、地震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地震灾害救援仪器设备,其他卫星通信设备项下地震卫星通信设备,移动通信(网)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地震探察和救援专用车辆,专用飞机项下地震现场遥感灾情采集小飞机
气象局 气象仪器项下能见度仪、固态降水自动观测设备、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闪电监测设备(含闪电定位仪、电场仪)、车载移动气象台、气象计量及标校设备、大气化学观测及分析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地面气象雷达项下天气雷达、L波段探空雷达、风廓线雷达 大气化学观测及分析设备项目适用范围为气象局所属京内中央预算单位
海洋局 海洋仪器设备
测绘地信局 测绘专用仪器项下经纬仪、水准仪、测深仪、地下管道探测仪、航空摄影设备、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测距仪、重力测量仪、水平仪、卫星导航定位数据处理系统、三维激光测量仪、地质雷达、全站型速测仪,卫星定位导航GPS设备,其他专用汽车项下移动测量车,专用飞机项下低空无人驾驶摄影飞机
高法院 制服,被服附件项下领带、徽章,人民法院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项下囚车、执行死刑用车、执行车、巡回审判车,其他输入输出设备项下法庭庭审记录设备,行业应用软件项下司法政务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项下法徽、法槌、人民法庭门楣标识、人民法庭名称标识、路口指示牌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3]14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许可证)。
第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丝。特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外国卷烟、雪茄烟、烟丝。
第四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亮证经营。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特种许可证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发证。
第六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门面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主营为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
(二)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注册资金城镇在2000元以上,乡村在500元以上。
(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Ⅱ)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
(二)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老弱人员;
(三)有当地的合法居住证明
(四)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第九条 申请领取特种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店面;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申办人为超市、商场、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餐饮店;
(四)持证人自主经营。
第十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程序为: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其它申办材料一并交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
(三)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卷烟零售经营户,由烟草专卖局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未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经审查符合申办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凭办证机关签署的意见,先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到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办理零售许可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者经实地勘察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申请办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并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Ⅰ)有效期限为5年,零售许可证(Ⅱ)有效期限为1年。需继续零售的应在期满前一月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一个办证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月平均销售烟草制品量不足10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六条 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制品的,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处理。
第十七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雪超过50条的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未领取特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进口卷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四)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八)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无特种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凡销售不属当地烟草公司经营的卷烟牌号,又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有效凭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无证运输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无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卷烟或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值超过5万元的和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超过5万元的,除没收违法物品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