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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宋成元

时间:2024-07-13 05:2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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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

宋成元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与法官的职业定位处于模糊状态,
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从法院与法官现行体制
的缺陷和如何正确定位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法院与法官 机制缺陷 定位对策

长期以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的职业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眼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法院等同于政府里面的一个部门,法官被看成是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这种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大众认识,与我国现行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院与法官长时间内的这种错误认识及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势必直接影响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基于此,如何尽快摆正法院与法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这一课题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耳闻目睹了法院内外的种种现象,对法院现行体制颇有体会。下面笔者就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浅谈一下看法,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先谈一谈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院在部分人心目中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管理体制一直沿用着近五十年一贯制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应当说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为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无可厚非的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生深刻变改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机关体制存在的缺陷不断凸现出来。1、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权要靠地方领导和政府去审定。有时,为了提几个科级、处级干部,增设一个庭室,法院院长要去围着市政府、县政府某些部门转上好几圈,才能办牢。2、法院的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当地政府。法院进人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才能给编制,只有给了编制,得以进来的的人员才能得到财政拨款,吃上皇粮。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普遍怀着不听话事难办的心态纷纷去屈从当地政府。地方政府动辄给法院或某个法官下个通知,去某地点参加一次重要经济会议。乡镇人民法庭的境况更是让人不堪设想。笔者曾经在一处乡镇法庭工作八年。这处法庭自己无办公室,借用了乡政府的两间房子。庭长借住了乡政府的一套家属院。乡政府常年抽调法庭两名干警做包村工作。每天上班法庭全体干警要参加乡政府的点名,点完名后,还要去忙着到村里干催提留、抓工程等中心工作。甚至有一次,乡党委一名副书记正值法庭开庭之际,声称乡政府的一会议较重要,令法庭干警立即停止开庭,参加会议。从这些现象看,法院完全被某些个别人当成了当地政府机关的一个普通的部门。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在这里,法院、法官的尊严究竟如何谈起?
(二)在职法官所掌握法律知识过于专门化,不是法律全能人才,综合素质有待增强
在我国,有许多法院的法官专门连续从事刑事或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某一部门审判的知识确实掌握得游刃有余。但对其他各部门的审判知识却知道得寥寥无几。我国自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大批的法律院校的学士生、硕士生被分配到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工作,司法审判机关近几年也千方百计地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和帮助在职审判干部提高业务理论水平。经过努力,我国法院绝大多数法官均已经达到了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专业水平。但具体分析一下,就法院现有状况来说,法官队伍中仍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的人员还为数太少。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省高院以下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这种高等教育与实际需要相脱离的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善,从很大一方面将会阻碍我国司法审判干警整体综合水平的提高。从另一方面讲,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每个法院均设有许多庭室,诸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庭室间的业务性质不同,彼此间相互独立。每名法官均被分到各庭室,从事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时间长了,法官们对其所从事的审判业务是再熟练不过了,但对其他审判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解释、批复等知识了解甚少,甚至于遇上这方面的案件也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去漠然处之。长此以往,法院的刑事法官也只能去定罪判刑,而无能力去审理民告官的案件,而民事法官也只会审理民事案件,而对刑事、行政案件却知之甚少。
(三)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找到它应扮演的角色
审判委员会应是人民法院审判前线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应是法院审判活动中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形同虚设,常年也开不了几次会议。前几年,由于法院存在多种进人渠道,又加上任免程序、标准把关不严的原因,个别审委会委员了解法律知识甚少,虽然冠其以审委会委员的名号,但却从未主审过几起案件。让这样的法官在审委会会议上单纯凭在短暂的时间内听汇报来决断案件,其效果究竟如何可想而知。更何况,许多审委会委员并未亲自去旁听案件,对案情了解不细,而他们往往关心更多的是去如何处理该案涉及到社会上的种种关系,并未真正从法学理念角度去考虑案件如何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与审委会的意见分歧多大,合议庭应遵照执行审委会的意见。但实践出真知,实践者最有发言权。设想一下,抛弃亲自参加审理案件的审判员的意见,而采纳对案情只知皮毛的审委会的意见,这是不符合情理的。笔者认为,设立审委会制度,只是为法官建设了一个推卸责任的避风港,在司法实践中其诸多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四)政策研究室并未真正找准自己的位置
法院内设的政策研究室,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政策的部门。它的真正职责应是组织法官对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将从各类案件中获取的审判经验在系统内部进行推广,对法官的各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而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政策研究室,尤其在省高院以下,其整天忙活的工作是写文章、搞信息宣传、搞一些事务性工作,真正做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却寥寥无几。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应是从一般法官中筛选出来的精英法律人才。在现实中,许多政策研究室人员文章写作水平较高,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试想一下,这样的人不会总结出多么高水平的审判经验来,更不会有效地去指导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
(五)法官在办案中受外界干预情况严重
曾几何时,社会上流传着一句“官司进了门,两边都托人。”的顺口溜。的确,从这句顺口溜中也可从一个侧面窥视到案件当事人的普遍心态。许多当事人总是认为,案子来到法院,不想办法托个朋友或同学之类的关系向办案法官打声招呼通通气,甚至送点礼物、喝顿酒,心里就总是不踏实,总认为法官不会尽力去办案。或者有的当事人别有用心,想通过找关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受社会大气候的不良影响,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还未来法院立案之前,就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打了招呼,目的是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后,让法官网开一面,多多照顾。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向法官说情者更是纷至沓来,不计其数,搞得法官们头昏脑胀,不知如何处置是好。有人曾经非常幽默地说,法官整天是在处理人情关系,而并不单纯是处理案件。笔者曾经私下统计过审结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通过关系打招呼的寥寥无几。在说情者中,不乏当地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的官员,甚至还有法院内部的法官。法官干预法官办案,法官为当事人说情,不能不说是我国法院现行体制的悲哀。在这样的氛围中审理案件,公正与效率又如何谈起呢?
(六)法官的待遇偏低,与法院、法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存有反差
有人说,法院如针线簸箩,是处理各类矛盾的最后一道工序。这话说得有一定的道理。法律赋予了法官享有神圣的审判权,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最后的决断作用。所以,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地位与待遇存有反差,许多法官工资标准太低,就连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薪金都不如。在我国东部地区法官的日子相对而言还比较好过,而西部地区的法官,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所限,一年只发几个月工资的现象频频出现。西部地区有的法院的法官出外办案的交通工具是马或骆驼。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去工作,效率是谈不上的。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工作、学习,法官很容易遭受外界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倒。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需要金钱来维持工作、生活的群体。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他们也是寸步难行。
(七)法官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不明
法院内部除去法官之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公勤人员等。法官真正的天职就是听案、判案。书记员的任务就是庭审记录、卷宗的装订与归档等。司法警察的任务就是送达司法文书、值庭等。而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法官往往对一起案件的工作全部包揽。从案件的立案审查到起诉书的送达,现场勘查,无论是法庭审理的记录,还是卷宗的装订、案件的最后执行。这样一来,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居中裁判者”的形象慢慢被淡化。另外,法官的这种办案方式,往往使他们与当事人交往的机会增多,影响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因素增多。
(八)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大
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一切案件均公开宣判。法官在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张贴开庭公告。但除去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来旁听外,社会上的其他公众知晓案情的很少,来旁听案件审理的更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法院张贴的公告只让少部分人知晓了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而居住在偏远农村的群众不可能看到法院的开庭公告,更不可能来旁听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有时,即使有几个对案件审理颇感兴趣的人来旁听开庭,有些法院的干警会以开庭场所紧张,案件与要求旁听的人员无关为由,拒绝他们旁听案件审理。真正在与大众联系较多的新闻媒体上得以报道的开庭实况均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或某些领导过问的案件,并且数量少得可怜,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步入新闻媒体的福份。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群众对法院审理的案件知之甚少,就成为正常现象。
笔者在以上分析了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几点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上对法院现行滞后体制进行改革,找准法院与法官的真正位置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二、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下法院与法官正确定位的对策
(一)下大气力,改革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体制
将省高院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由最高人民法院院党组推荐,实行省级一下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由省法院党组推荐的办法。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领导与业务指导相结合,逐渐淡化地方政府对法院司法权的影响。下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主要从上级法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任用,下级法院中的优秀法官任职一定期限后,如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空缺,可选拔到上级法院任职,逐渐完善实施全国法院系统的人才上下流动工程。法官实行等级制度,取消原来效仿一般行政机关实行科、处级的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由国务院集中向最高院进行拨款,再由最高院根据实情向地方法院拨款,以供应法院的各项支出,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以从财政角度减少或彻底避免地方政府对法院的牵制。充分发挥中央政权对地方司法审判权支配作用和主导作用,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有机统一。
(二)紧缩进门渠道,提高引进人才的学历档次,取消相关业务庭室的设置
加大人事改革力度,将引进高素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办。充分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动起来,与各大政法高校建立固定的联络点,选拔校内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法院前线。另外,从社会上将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择优录取到法院,给他们一个充分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注重现有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现有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参差不齐。在日常工作中,多进行培训并不定期进行考核,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经考核多次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可通过合法途径将其开出法官队伍,另行任用到其他岗位。建议取消相关的庭室设置,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将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集中起来在法院内部设置一个审判大队。法官的审判业务不分刑、民、行政,而是实行抽签分案制。案件立案以后,由法官进行抽签,以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人选。对该人选要求保密,直至案件开庭前一个小时才由工勤人员正式通知有关法官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建议取消审委会和政策研究室,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工作指导室
从优秀的资深法官中选拔一定员额的人员充实到法官工作指导室。法官工作指导室的职责是总结法官在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在法官中予以交流。组织法官针对疑难典型案件进行讨论。法官工作指导室没有了审委会对合议庭送交讨论的案件的决断权。法官工作指导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法官来说只是起指导作用,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另外,法官工作指导室对于在办案中主观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酿成错案的法官,有权按照错案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改善人民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安心于审判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官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只有物质条件得到改善,不用为生活问题一筹莫展,法官才能抽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好审判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严惩腐败法官。只要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就对其毫不客气,坚决将其开出法官队伍,情节严重者将其送交司法机关严惩。做到从根源上杜绝法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机制中让法官们感到自身生活条件的优越,自身职业来之不易,弃之可惜,又感到腐败行为的严重性,即使出现审判中较轻微的不公行为,也将会身败名裂,在社会公众之间失去信用力。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实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对各类人员进行严格分工
通过考试、测评、演讲等多种方式对法院内部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中进行筛选,选拔优秀人员充任专职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工作。采取多种手段,选拔法官助理若干名,专门从事法官所做的核心工作以外的事情,如案件受理、庭前调解、裁判文书的撰写、案件的相关调查工作等。建议建立书记官工作委员会、司法警察工作委员会。书记官、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统一管理。法官和书记官制度就像医院里的医生和护士的设置模式一样,相互之间并无等级差别,亦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彼此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
(六)将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放到最大,让公众有充分的机会去评案说法
各地法院与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建立固定的联系。争取将法官审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庭审过程均录下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报道,使整个诉讼活动的情况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法官的暗箱操作,防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做“桌下文章”。只有这样,人民法官的威信才能提高上去,当事人对法官的无端猜疑才能越来越少,法官腐败也越来越没有了其得以滋生的土壤。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承认航空运输是建立和维护中以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理解和合作的重要手段,以及
  为了促进两国之间航空运输的发展,以及
  意欲缔结一项在其领土之间经营航班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除非在此另有规定,在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时:
  (一)“公约”,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公约第九十条通过的任何附件,及根据公约第九十条和九十四条对附件或公约的任何修改,只要此种附件或修改对缔约双方有效或经其批准;
  (二)“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色列国方面指交通部长,或者指两方面正式授权执行上述当局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三)“航班”、“国际航班”、“空运企业”和“非运输业务性经停”具有公约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含义;
  (四)“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指定和授权经营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
  (五)“领土”,指一国主权支配下的陆地、领海和内水及其上部的空气空间。就本协定而言,分别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以色列国领土;
  (六)“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协定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
  (七)“协议航班”,指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规定航线上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货物和邮件公共运输的国际航班;
  (八)“运价”,指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采用的价格和价格条件,包括提供代理和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价格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价格和价格条件;
  (九)“运力”:
  (1)就航空器而言,指该航空器在航线或者航段上经协议可提供的商务载量;
  (2)就航班而言,指飞行该航班的航空器的运力乘以该航空器在一定时期内在航线或者航段上所飞行的班次。
  二、本协定的附件及对本协定的一切援引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授权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本协定中规定的权利,以便在附件规定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定期国际航班。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航路不经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三)在经营协议航班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来自或前往缔约一方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地点载运前往或者来自第三国国际业务的权利,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第三条 空运企业的指定和经营许可
  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者其国民。
  三、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其证明,该指定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该当局在国际航班经营方面通常合理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
  四、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通知后,应毫不迟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以适当的经营许可。
  五、空运企业一经指定和获得许可,即可在任何时间开始经营协议航班,但根据本协定第九条规定建立的上述航班的运价应有效。

  第四条 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缔约一方有权撤销或者暂停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者对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附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缔约一方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另一方或者其国民有疑义;或者
  (二)该空运企业不遵守授予上述权利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或者
  (三)该指定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协议航班。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上述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 法律和规章的适用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运行的法律和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该领土或者在该领土内的航空器。
  二、缔约一方关于航空器上旅客、机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过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包括关于出入境、移民、护照、海关、货币和卫生措施的规章,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和在其领土内时应予以遵守。

  第六条 直接过境
  对直接过境缔约一方领土、不离开为直接过境而设置的机场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只采取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豁免关税和其他费用。

  第七条 豁免关税和税收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以及留置在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该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
  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上航空器专供经营国际航班航空器使用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为检修或者维护经营国际航班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应在互惠的基础上免纳一切关税、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海关法规另作处理。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税费免纳待遇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该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则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

  第八条 收费
  缔约一方可以征收或被征收使用机场和其他航空设施的公平合理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应高于经营类似国际航班的其他空运企业的付费。

  第九条 运价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双方领土间载运业务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和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先与在航线的全部或者部分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磋商,然后商定。
  三、商定的运价至少应在其拟议实施之日四十五天前提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同意,此期限可以缩短。
  四、批准可以明确表示。如任何一方航空当局未在运价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表示异议,根据本条第三款,应认为这些运价得到批准。如遇第三款规定的提交期限缩短,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以商定通知异议的期限少于三十天。
  五、如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就运价达成协议,或根据本条第四款在适用的期限内,缔约一方航空当局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其对根据第二款规定商定的运价的异议,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努力通过协商确定运价。
  六、如航空当局未能根据本条第三款就提交的任何运价达成协议,或者未能按本条第五款就任何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则应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规定解决争议。
  七、在制定新的运价以前,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运价应继续适用。不过,运价不应根据此款延长超过其已期满之日起的十二个月。

  第十条 运力和班期时刻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经营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协议航班。
  二、在经营协议航班方面,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段或者其网络的其他航线上经营的航班。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的运力应与估计的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旅行公众的航空运输需要保持密切联系。
  四、经营协议航班的运力和班期时刻应经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商制定,并至少应在生效之前四十五天和上述协议航班经营之前提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如指定空运企业之间未达成此协议,此问题应提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和人员
  一、为了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对等的基础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规定航线上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上述工作人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地经营协议航班提供协助和方便。必要时,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为本条所指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以及代表和工作人员的雇用和居住颁发许可和执照,避免不适当的迟延。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应为该缔约一方国民。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人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证件和执照的承认
  一、为了经营协议航班,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或者核准的适航证、合格证和执照有效,但是颁发或者核准上述证件和执照的要求,应相当于或者高于根据公约制定的最低标准。
  二、然而,缔约一方对于前往、来自和飞经其领土的航班,保留拒绝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或者核准的给予该缔约一方国民的合格证和执照的有效性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进入市场
  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以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销售航空运输,如有必要,也包括联运的航空运输。销售应在其自己的销售办事处直接进行,或自行决定通过其指定的正式持有执照的代理进行。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可使用自己的运输凭证销售,销售时可用当地货币,如适当,也可用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第十四条 税收
  在互惠的基础上,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五条 收入汇兑
  在互惠的基础上: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支余额汇至本国领土。
  (二)上述收入的汇兑应用可兑换货币,并按当日适用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上述收入的汇兑提供便利,并应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上述汇款应尽早进行,并不迟于申请汇款之日起的十五天。

  第十六条 航空保安
  一、缔约双方重申,为保护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扰而相互承担的义务。缔约双方应特别遵守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防止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和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器及其旅客、机组、机场和航行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以及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任何其他威胁。
  三、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并对缔约双方均适用的航空保安规定。缔约双方应要求在其领土内注册的航空器经营人和主要营业地或者永久居住地在其领土内的航空器经营人以及在其领土内的机场经营人遵守上述航空保安规定。
  四、缔约各方同意,可要求上述航空器经营人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时遵守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本条第三款所述的航空保安规定。缔约各方保证在其领土内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在登机或者装机前和在登机或者装机时,保护航空器的安全,并且对旅客、机组、手提物品、行李、货物和机上供应品进行检查。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提出的为对付特定威胁而采取合理的特殊保安措施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五、当发生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或者以劫持民用航空器相威胁,或者发生其他危及民用航空器及其旅客、机组、机场或航行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时,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联系的方便并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便迅速、安全地结束上述事件或者威胁。

  第十七条 资料和统计数据的交换
  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根据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确定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运力所合理需要的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协议航班上载运的业务量。

  第十八条 协商
  一、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本着密切合作的精神,保证本协定各项规定得到实施和满意的遵守。为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经常互相协商。
  二、缔约一方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就本协定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应尽早开始,除非另有协议,至迟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

  第十九条 修改
  一、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协商可在航空当局之间进行,也可以书面或者会晤形式进行,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对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可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直接协商并通过外交换文确认。

  第二十条 解决争端
  一、如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实施或者解释发生争端,可先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端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登记
  本协定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向缔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同时应把此通知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报。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经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当缔约另一方未确认收到通知时,应认为其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收到通知十四天后已收到。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换文相互书面通知已履行了本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要求之时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一日,以色列历为五七五三年蒂什瑞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遇对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拉宾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线:
  始发点:北京
  中间点:一个地点--见注(*)
  以色列境内地点:特拉维夫
  (二)以色列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航线:
  始发点:特拉维夫
  中间点:一个地点--见注(*)
  中国境内地点:北京
  (三)按照本协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上述航班时不具有第五种自由业务权。
  (四)指定空运企业在任何或者所有飞行中,可自行决定不经停任何或者所有以远地点,但上述航班应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内始发和终止。
  (*)每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中间点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36号),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负责文明工地的初评,或参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各参建单位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开工至竣工全过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委托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下同)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正式启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考核: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提示齐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措施得当。

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

第七条 南水北调文明工地原则上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东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1500万元,中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为单位进行申报。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

已被评为上一年度文明工地的跨年度工程,可继续申报下年度文明工地。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程序如下:

1.东线工程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经相关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2.中线水源工程:由中线水源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3.中线干线工程:直管和代建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事前应征求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意见),经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供相关文字、声像等事迹材料。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

2.已完成工程量达到主体工程合同额的30%以上或完成主体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3.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4.稽察、审计及各类检查中无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不得列入当年文明工地评选范围: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和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4.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5. 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在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评分标准现场考核打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设计等单位按100分制分别打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再进行加权汇总。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总分中的权重分别为20%、60%、15%、5%。如有多个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分别打分,再按各自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文明工地各参建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0分,加权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候选文明工地,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中国南水北调网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评为“文明工地”的项目(或施工标段),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授予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 年度“文明工地”称号,授予相关单位年度“文明建设管理单位”、“文明施工单位”、“文明监理单位”、“文明设计服务单位”奖牌,同时授予有关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代表年度“文明工地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参与今后南水北调工程投标时,其业绩评分可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2.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0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1分);有文明工地创建计划(2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1分) 5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1分);业务能力及素质满足建设管理需求(1分) 2
内部团结、协调,作风好,责任心强 1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有完整的学习计划和记录(1分);定期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分) 2
其他(15分) 积极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关系融洽,建设环境和谐文明(3分);与参建单位及地方配合密切,参建各方及地方关系融洽(2分) 5
对参建单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2分);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职责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3分) 5
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公文处理规范及时 1
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1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信息管理规范,报送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迟报 1
二质量管理25分 质量管理措施(13分)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目标明确 1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质量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记录齐全 5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考核(2分);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1分) 3
定期、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及时上报 1
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事故(1分);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分) 2
及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技术变更进行审查论证 1
质量评定、验收(6分)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1
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1分);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2
质量事故(6分) 未发生质量事故 6
续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与责任制落实(5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2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 3
安全技术管理措施(17分) 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2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配备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 2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整改(2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5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完整 3
及时组织编制各项应急预案(2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8分)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
四施工区环境20分 管理措施(13分)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3
定期开展对施工区环境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搞好整改(4分),整改效果良好(2分) 6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7分)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2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2分) 5
设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2
合 计 100



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0分 团队建设(10分) 班子团结务实,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好,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1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有创建工作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项目经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2分) 4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1分);机械设备配置和数量及其他资源投入符合合同约定(1分) 2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对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培训 1
其他(10分) 施工网络计划图、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 1
安全保卫措施完善(1分);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1分) 2
与其他参建各方关系融洽(1分);正确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的关系(1分) 2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0.5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0.5分) 1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 2
无违规分包 2
二质量管理25分 规章制度、机构及人员(5分)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1
落实质量责任制(1分);工程质量有可追溯性(1分) 2
专职质检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工作称职(1分);持证上岗(1分) 2
质量保证措施(7分) 有独立的质检机构,现场配备合同承诺、满足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或具有固定的委托试验室(1分);测试仪器、设备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检测检验频次、数量和指标满足规范设计要求(2分);严格执行三检制(2分); 4
对外购配件按规定检查验收,妥善保管 1
施工纪录(2分) 施工原始记录完整,及时归档(1分);有施工大事记(1分) 2
质量评定、验收(8分) 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开展质量评定(1分);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3
按基建程序及时准备资料,申请验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填写验收及评定资料(2分) 2
质量事故(3分) 无质量事故 3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机构及人员(6分)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有明确的目标(1分);配备齐全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明确(1分) 2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1
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1
为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
安全技术措施(11分) 防汛设备、物资、人员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分);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1分) 2
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1分);道路、电气、安全卫生、防火要求、爆破安全等有安全保障措施(2分) 3
施工现场有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罩、安全网(1分);各种机具、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1分);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性能可靠(1分);消防器材配备齐全(1分) 4
施工现场各种标示牌、警示牌齐全醒目 1
安全教育培训(2分) 对各级管理、特殊工种和其他人员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有记录(1分);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安全检查(4分)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认真整改(1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3
安全记录、台帐、资料报表管理齐全、完整、可靠 1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安全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无隐瞒不报、漏报、瞒报现象(1分);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2分) 3
无安全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场地布置及管理(8分) 施工场区按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搭设 2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分);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标识分明(1分); 2
施工区道路平整畅通,布置合理(1分);及时养护,及时洒水(1分) 2
现场主门悬挂施工标牌,进出口设企业标志(1分);有门卫制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佩带工作卡(1分) 2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6分) 生活区布局合理、环境卫生良好(1分);有医疗保健措施,并设专职或兼职卫生员(1分) 2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1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1分) 3
宣传教育氛围浓厚,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1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环境保护(11分) 施工区排水畅通,无严重积水现象(1分);弃土、弃渣堆放整齐,垃圾集中堆放并集中清运(2分) 3
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和职业健康保护措施(2分);无随意践踏、砍伐、挖掘、焚烧植被现象(2分)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2
合 计 100


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5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有创建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安排合理(1分);监理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3分) 5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专业结构合理(2分);设备配置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1分) 3
监理人员恪守监理职业道德准则,认真负责(1分);熟悉监理业务,胜任岗位工作 (2分) 3
其他(10分) 与其他参建各方密切配合,协调有力 2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有专人记录(1分);监理人员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记录详实准确(1分) 2
及时准确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及合同纠纷 2
认真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签署支付证书 1
设有档案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1
二质量管理45分 质量控制措施(22分) 质量控制体系健全(1分);质量目标明确(1分) 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审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组织和检测试验机构 2
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健全完善(1分);质量控制点合理准确(2分) 3
及时参加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设计文件 3
检查进场材料,确保进场材料符合质量标准(1分);检查进场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1分) 2
加强现场控制,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采取全方位巡视、全过程旁站 2
严格落实现场质量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2分);审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报告(1分); 3
对工程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满足合同约定(3分);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和监督(2分) 5
质量评定、验收(14分) 及时合理进行项目划分(5分) 5
按规定及时客观进行验收 5
对已完分部工程及时进行质量评定 2
验收资料规范完备 2
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9分) 无质量事故 5
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隐患、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及时提出整改(2分);按规定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进行归档(2分) 4
续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20分 制度建设(1分) 安全生产控制制度完善 1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12分)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分);检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分) 2
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的配备(1分)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记录完整,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3
工作例会中对安全生产提出要求(1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2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控制措施(6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 3
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3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4分) 办公、生活区布局合理 2
办公室、宿舍、食堂干净、整洁,摆放有序,环境卫生良好 2
合 计 100

表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设计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30分 制度建设(5分) 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健全 5
人员管理(25分) 现场设代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10分);能够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10分); 20
设计单位现场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5
二质量管理50分 设计质量(25分) 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进行设计 5
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图纸,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10
设计意图表达准确、完整,绘注清晰,签名齐全,图面符合制图标准(5分);设计无错误(5分) 10
现场服务(25分) 设计交底及时,表述清楚、完整 15
对设计变更响应、处理及时、合理,报批手续齐全 5
设计单位及时参加有关验收、例会 5
三安全管理10分 设计(8分)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4分);及时指出施工中发现违反技术要求的操作或事故隐患(4分) 8
人员现场安全(2分) 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设计(5分) 施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合理,技术要求明确 5
环境卫生(5分) 办公区、生活区整洁卫生 5
合 计 100


附件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工程项目(或标段):

申报单位:


二○○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填写,由项目法人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后报送。
2.填写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3.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要填写齐全,建设地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地址必须详细、真实。
4.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文明工地创建开展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5.申报表一式3份。


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 工程总投资 万元
曾获得的奖励情况:
工程项目(或标段)概况:




单位名称(全称)及负责人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申报理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评审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